保羅致羅馬人書
羅馬書第四章
神在亞伯拉罕身上的義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 羅馬書1-3章彰顯神的義
A. 羅1章 神的義在忿怒中顯明(針對一般罪人)
B. 羅2章 神的義在審判中顯明(針對知道良心和律法的人)
C. 羅3:1-20 神的義若要公正,必須定所有人的罪
D. 羅3:21-31 彰顯一個新的義,是藉著信耶穌基督,並且在律法以外
- 白白地稱義(被赦免、被宣告無罪)
- 從罪的奴役中被救贖
- 被祂的血所遮蓋、贖罪
羅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V. 羅3:21-31 - 福音現在是神的義的新啟示
E. 羅3:25-31 保羅現在必須仔細向他的猶太弟兄解釋,這個因信基督耶穌而稱義如何證實神的義是公正的,因為猶太人的反對者指控他繞過了律法對義的聖潔標準
-
保羅說他將要「證明」神的義,即解釋神為救恩所做的一切如何按照律法都是公義的
-
羅3:25b 首先他必須解釋為什麼神似乎「容忍人先時所犯的罪」,並延遲祂對人類的忿怒和審判
a. 人們不解為什麼公義的神要求立即審判卻沒有這樣做
b. 現在可以解釋了:神知道祂將要藉著耶穌提供義,所以祂抑制了祂的忿怒
羅3:25b …這是為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羅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羅3:26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徒17:30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V. 羅3:21-31 - 福音是神的義的啟示
E. 羅3:25-31 保羅現在必須仔細向他的猶太弟兄解釋,這個因信基督耶穌而稱義如何證實神的義是公正的,因為猶太人的反對者指控他繞過了律法對義的聖潔標準
-
羅3:26 祂公義的兒子的死,使公義的神既能審判罪(公義的審判者)又能赦免罪人(稱義者)
a. 現在(「在今時」)在基督稱義的死之後,神可以在祂的公義中保持公正,並且稱所有信祂兒子為他們的義的人為義
b. 唯有祂兒子的死才能使罪人被稱義、被救贖、被和好,同時使神保持公義
羅3:26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V. 羅3:21-31 - 福音是神的義的啟示
E. 羅3:25-31 保羅現在必須仔細向他的猶太弟兄解釋,這個因信基督耶穌而稱義如何證實神的義是公正的,因為猶太人的反對者指控他繞過了律法對義的聖潔標準
-
羅3:27-28 這福音也顯明,既然唯有神能使事情變對,任何人誇口的根據都被除去了
a. 羅3:27 保羅清楚區分「信的律法」(現在是稱義的基礎)和以前的「行為的律法」(沒有人能藉此稱義)
b. 羅3:28 保羅的結論:救恩臨到人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而是藉著信基督的義
羅3: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羅3: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V. 羅3:21-31 - 福音是神的義的啟示
E. 羅3:25-31 保羅現在必須仔細向他的猶太弟兄解釋,這個因信基督耶穌而稱義如何證實神的義是公正的,因為猶太人的反對者指控他繞過了律法對義的聖潔標準
-
羅3:29-30 保羅最後論證,他們的神的愛和公義太大,不能只限於猶太人
a. 福音彰顯一個更包容的神,祂愛所有人類——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這一直是猶太人的問題)
b. 割禮不是稱義的基礎,而是信心的記號
c. 保羅最後引用申6章的示瑪(שְׁמַע,Shema)來支持他的論點:只有一位主神,這位獨一的神以祂極大的愛藉著信基督稱義了猶太人和外邦人
羅3: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羅3:30 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申6:4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
申6:5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V. 羅3:21-31 - 福音是神的義的啟示
E. 羅3:25-31 保羅現在必須仔細向他的猶太弟兄解釋,這個因信基督耶穌而稱義如何證實神的義是公正的,因為猶太人的反對者指控他繞過了律法對義的聖潔標準
-
羅3:31 「因信基督稱義」並不廢除「律法的義」,反而證實了它
a. 保羅的最後論點糾正了許多反對者的誤解,他們認為他的福音繞過了神的律法,並用某種不合法的「信的律法」取代它
b. 保羅宣告因信稱義以兩種方式堅固律法:
i. 耶穌自己必須在十字架上完全滿足律法的要求,然後祂才能將祂的義與罪人交換
ii. 福音完全確立了律法作為神公義標準的啟示的有效性,聖靈使用律法使所有人知罪,以致悔改
羅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I. 羅馬書將很快揭示我們如何「在基督裡」成為義,是「從信到信」
A. 以相反的順序(並且從裡到外),神現在揭示「基督在你裡面」如何:
-
藉著信「使我們稱義」——歸算的義
-
使我們開始藉著恩典「行事為義」——藉著祂公義的內住生命
-
更新我們的心思,使我們「總是對的」——當我們認識「基督的心意」
B. 但保羅必須首先解釋「信心」及其在我們救恩中的重要性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 義的福音強調信心的價值
C. 羅3:21-31 在這11節經文中,信心是一個關鍵詞,被使用了8次
-
3:22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藉著信我們「看見」神的義,當我們「看見」耶穌在十字架上時)
-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藉著信我們「看見」神的憐憫藉著耶穌灑的血臨到我們)
-
3:26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藉著信我們「看見」耶穌的死是我們稱義的唯一途徑)
-
3:27 「…不是,乃用信主之法」(因信得救現在是神的律法)
-
3: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藉著信我們「看見」我們的稱義不是來自我們的「行為」,而是來自祂的)
6&7. 3:30 「…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信心「看見」領受神的義不是基於外在的行為)
- 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藉著信我們「看見」律法是好的,是衡量我們義的標準的啟示)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 義的福音強調信心的價值
希11:1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D. 這在基督裡的義是藉著信心歸算給我們的
-
信心不是善行。它不能賺取救恩。它不使神欠我們的。然而,信心是連接罪人與耶穌基督為救主的關鍵行動。
-
信心是聖靈賜給我們的禮物
-
信心必須有實質 = 確信某件真實的事情
-
信心在神的話語中找到它的「實質」,聽見神的話(rhema)能「使信心甦醒」
-
信心是內心的確信,相信神對我們所作的應許是真實的
-
當心聽見應許並用靈魂的心智、情感和意志(行動)行動時,信心就發生了
-
當我們對基督的順服在我們甦醒的靈裡作見證時,信心就被印證了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A. 4:1-5 信心是律法頒布之前稱義的基礎
-
保羅似乎又在回答一個不同意他福音的匿名者的問題
-
亞伯拉罕這位偉大的族長的生命,是聖經中第一次同時提到三個詞:信心、義和稱義
-
創15:6
創15:6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a. 保羅使用這節經文作為本章其餘部分的文本
b. 「信耶和華」= 他既相信許多後裔的應許(5:4),也信靠主自己
c. 「以此為他的義」= 「歸入他的帳上」
d. 歸算在技術上意味著主從祂的帳戶中取出一些義,放入亞伯拉罕的帳戶
-
第1節問題的答案:亞伯拉罕因信耶和華而找到義
創15:2 亞伯蘭說:「主耶和華啊,我既無子,你還賜我什麼呢?並且要承受我家業的是大馬士革人以利以謝。」
創15:3 亞伯蘭又說:「你沒有給我兒子;那生在我家中的人就是我的後嗣。」
創15:4 耶和華又有話對他說:「這人必不成為你的後嗣;你本身所生的才成為你的後嗣。」
創15:5 於是領他走到外邊,說:「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嗎?」又對他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創15:6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A. 4:1-5 信心是律法頒布之前稱義的基礎
-
4:2 保羅陳述,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自己的努力)稱義的,他就有可誇的(除了在神面前)
a. 猶太人翻譯這節經文說亞伯拉罕是因「他的信實」而稱義的,即他整體的善行和順服的生命
b. 但神的話語顯示,亞伯拉罕和我們一樣,作為罪人達不到神的榮耀,並不完全(公義)
-
4:3 保羅讓羅馬人仔細查看創15:6,看看神的話語是否說他是因行為稱義的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A. 4:1-5 信心是律法頒布之前稱義的基礎
-
4:4-5 保羅現在陳述亞伯拉罕可能被「算為」義的兩種基礎
a. 4:4 如果有人靠行為賺得他的義,那麼這就不是作為「恩典/恩惠」算給他的,而是作為「虧欠/義務」的工價(他可以誇口)[參法利賽人]
b. 4:5 如果有人不靠行為賺他的義,而是「信那稱不虔敬的人為義的神」,神就將祂的義轉移到那人的帳上
羅4: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羅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B. 4:6-8 大衛是另一位猶太人的偉大屬神的人,他在詩篇32:1-2中宣告,神將義算給那些在行為之外相信的人
-
4:6 保羅增加大衛關於祝福的見證,從第二個負面的角度來看算,即當我們的罪被赦免和遮蓋時,這必須首先發生,然後我們才能被稱義
-
4:7-8 神算也不算:主「不算罪」給我們的帳上(保羅將在後面確切解釋他如何為我們處理罪)
羅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羅4: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羅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C. 4:9-12 現在保羅的論證又邁出一步,詢問亞伯拉罕的割禮是在他被算為義之前還是之後
-
4:9-10 在創15:5-6中,亞伯拉罕因信被算為義
-
4:11-12 在創17:10中,亞伯拉罕後來受了割禮,作為他與神在創15章中立約的外在印記
創17:10 「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與你並你的後裔所立的約,是你們所當遵守的。」
羅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羅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羅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羅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C. 4:9-12 現在保羅的論證又邁出一步,詢問亞伯拉罕的割禮是在他被算為義之前還是之後
-
4:11 神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因信稱他為義,使他能夠成為所有未受割禮而相信的人(外邦信徒)的父
-
4:12 當然,亞伯拉罕也是所有受割禮的人的父,這些人像亞伯拉罕一樣相信神並被稱義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保羅現在將使用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信心被「算為義」的例子
D. 4:13-17 最後的證明:神使亞伯拉罕成為所有信心之人的父
-
4:13 神對亞伯拉罕後裔的應許不是藉著律法,而是藉著信的義
-
4:14 如果只有律法的人是後嗣,那麼信心和應許就廢棄了
-
4:15 律法帶來忿怒;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
-
4:16 亞伯拉罕的應許藉著信延伸到所有人,是按照恩典(神的恩典第二次被提及,但很快將成為福音的中心)
-
4:17 保羅引用創17:5來印證他的論點,神在那裡稱亞伯拉罕為「多國的父」,將救恩延伸到所有人
羅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羅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羅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羅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羅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創17:4 「我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
創17:5 「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信心作為義的基礎
E. 羅4:17-22 保羅現在通過考察亞伯拉罕的生命來說明信心是什麼樣的
-
4:17 信心相信神能夠使死人復活,從無造出有
-
4:18 信心在一切指望都斷絕時仍然盼望應許
-
4:19 信心不因看到裡外的環境而「軟弱」
-
4:20 信心在不信中不動搖,反而藉著讚美榮耀神而變得更強
-
4:21 信心是在心中保持完全確信,相信神會成就祂所應許的
-
4:22 神將這樣的信心算為義
羅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羅馬書第四章:信心與神的義
III. 羅馬書第四章 信心作為義的基礎
F. 羅4:23-25 保羅做出最後的論證,神話語的應許不僅是為了亞伯拉罕,也是為了我們
-
4:24 相信那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的信心,今天也算我們為義
-
4:25 神父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完成的雙重算
a. 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基督被祂的父交出,作為罪的工價(負面方面:所以罪不算在我們的帳上)
b.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正面方面:基督從死裡復活,向我們證明罪的死亡工價已經完全支付,現在祂的義可以算給我們
羅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羅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羅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結語
這份羅馬書第四章的研讀材料詳細闡述了:
- 神的義如何藉著福音啟示出來
- 信心在稱義中的核心角色
- 亞伯拉罕和大衛作為因信稱義的見證人
- 割禮與信心的關係
- 神的應許如何延伸到所有相信的人
- 信心的本質和特徵
- 基督的死與復活如何成就我們的稱義
願神的話語光照我們的心,使我們更深地認識這位稱不虔敬之人為義的神,並在信心中成長。
翻譯說明:本材料使用繁體中文及標準聖經術語翻譯,經文引用符合中文和合本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