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致羅馬人書
羅馬書 3:1-21-31
神的義在基督裡彰顯
羅馬書主題:福音彰顯神的義
I. 羅1:18-32 神的義首先彰顯為「忿怒」
保羅教導說,神在忿怒中收回祂對人類的祝福和保護之手,因為他們拒絕了:
- 敬拜神,祂的神性和大能在創造中藉著理性可以清楚看見
- 賜給所有人用來約束低劣本能的良心之聲
- 人心中的自然律,產生道德、法律、秩序和文化
- 理解自然律的理性已被拒絕,導致社會和國家的崩潰
II. 羅2 - 神的義也藉著律法彰顯
保羅現在揭示,神將啟示的律法賜給猶太人,以彰顯祂的義,並給人一個與祂立約生活的標準。
- 但當猶太人外表遵守「律法的字句」時,他們忽視了「內心順服」的命令,並因自己是被揀選的猶太人而自豪,認為僅憑這身分就稱義了
- 保羅站在「公正無私」的公義神的光中,藉著聖經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違背了神所賜的律法,因此都當受忿怒
III. 羅3:1-20 神藉著忿怒和律法彰顯的義,使全人類的良心和理性得出公義的結論:「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3)
- 保羅駁斥猶太人對他福音的論證,藉著維護神的主權和公義,對抗人對外在義的驕傲,以及他們藉扭曲他的福音所提出的愚蠢論證
- 3:20 雖然人試圖藉著理論、行為或宗教來為自己辯護,保羅總結說,當神宣告沒有人能「在祂面前」稱義時,神總是對的
IV. 羅3:21-31 - 福音現在是神的義的第三個新啟示
A. 羅1-3已經揭示了一位公義的神:
- 祂完全正確(在祂自己裡面)
- 祂總是正確(在祂的審判中)
- 祂總是做正確的事(按照完美的旨意)
羅3: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羅3:22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B. 羅3:21-31 福音現在揭示了在基督裡公義之神的全備範圍:
- 祂能使萬事都正確
- a. 破碎的人類可以得救/得醫治
- b. 受捆綁的受造物將得釋放
- c. 神的義將得辯護
C. 這使罪人稱義的新方式建立在堅實的根基上
- 羅3:21 耶穌的血立了新約,首先成全了,然後取代了從前律法的義
- 羅3:21 這條「在律法以外」的新路,在律法和先知書中早有預言(創15:6;申30:11-14;賽46:13;耶31:31-34)
- 羅3:22 這條稱義的新路是藉著信靠基督而來
- 羅3:23 但福音必須首先把所有人帶到同樣公正的罪人地位:「並沒有分別」3:22
- 羅3:23 我們看到罪不僅僅是做不義的事,因為我們也「虧缺」了神為人所定的榮耀目的
羅3: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羅3:22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3: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舊約經文:
創15:6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申30:11-14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不是在天上,使你說:「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也不是在海外,使你說:「誰替我們過海取了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這話卻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裡,使你可以遵行。
賽46:13 我使我的公義臨近,必不遠離。我的救恩必不遲延;我要為以色列─我的榮耀,在錫安施行救恩。
耶31:31-34 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
D. 羅3:24-25 神不能「只是赦免」因為祂愛 - 那會是不義的
保羅揭示基督的死有三重根基,使神的義和我們的救恩得以稱義
1. 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為我們的赦免提供了法律根基
羅3:24a 我們藉著祂的恩典「白白稱義」(「稱義」在希臘文中=「成為義」)
a. 「稱義」是法庭用語,意為「宣告無罪」、「無罪釋放」、「赦免」 b. 公義要求犯罪的人必須死:基督在十字架上償還了我們的債 c. 雖然我們是罪人,藉著信我們現在知道我們被赦免了,我們的罪疚消失了,因為「完全、公義的那一位」在十字架上代替我們而死 d. 信心相信耶穌基督的義已經「歸算」(歸於)給我們,藉著祂的死,「在基督裡」我們已經成為義 e. 神藉著基督為我們的罪而死,已經「使事情變對了」
羅3: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羅3:25a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 赦免
2. 第二個根基是救贖,導致從罪的奴役中得自由:
羅3:24b 信徒的雙重救贖
a. 第一,「救贖」意味著「買回」,在希臘文中主要用於羅馬奴隸市場,當奴隸的自由被某人「買回」時
- i. 曾經作為「在罪下的奴僕」被撒但擁有,我們被原來的創造者和主人「買回」,祂打破了我們死亡的鎖鏈,使我們經歷自由
- ii. 現在用「耶穌的寶血為代價」買回,我們不再屬於自己(林前6:19),而是神的兒女,去愛天父並作為祂的兒女服事祂
b. 第二個意思是從奴役中「得恢復」(字面在希臘文中=「釋放」、「解開」),帶著新的盼望,不再虧缺我們未來永恆的目的和榮耀,這將在即將來臨的復活中「我們身體得贖」時實現(羅8:23)
羅3: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羅3:25a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相關經文:
林前6:19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羅8:23 不但如此,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裡歎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
🔖 自由與盼望
3. 第三 - 宗教根基:贖罪保證我們與神和好 羅5:1:
羅3:25a - 當我們相信「施恩座上的血」是為我們而灑的,這意味著我們與神的關係已經恢復
a. 這裡希臘文「挽回祭」一詞字面意思是「施恩座」的「蓋子」,在贖罪日(Yom Kippur,「遮蓋日」)血被灑在上面遮蓋罪 b. **祭司的圖畫:**對猶太人來說,一年中最重要的日子是血被灑在施恩座上,他們被赦免並與神和好,因為他們的罪被「遮蓋」了 c. 藉著信靠基督,信徒可以坦然無懼地在基路伯的翅膀下與神相交和敬拜,因為通往至聖所的路已經藉著祂所灑的血為我們打開了,使我們和好並除去我們的罪
羅3: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羅3:25a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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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5:1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 與神和好
E. 羅3:25-31 保羅解釋這因信基督耶穌而來的稱義如何辯護神的義,有些人認為這與律法矛盾
1. 保羅現在要「證明」神的義,即解釋神為救恩所做的一切都是對的
2. 羅3:25b 在他的福音中,保羅必須首先解釋為什麼神似乎「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並延遲祂對人類的忿怒和審判
a. 人之間的奧秘:為什麼一位應該要求立即審判的公義神沒有這樣做 b. 現在可以解釋了:神知道祂的義的供應將藉著耶穌賜給人,所以祂保留了祂的忿怒
羅3:25b-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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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17:30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
3. 羅3:26 祂公義之子的死使公義的神既能審判罪(公正的審判者)又能赦免罪人(稱義者)
a. 現在「在今時」神可以在祂的公義中保持公正無私,卻仍稱所有相信祂兒子為他們的義的人為義 b. 只有祂兒子的死才能讓罪人被稱義、被救贖、被和好,同時讓神保持公義
羅3:25-26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4. 羅3:27-28 這福音揭示只有神是公義的,因此除去了人誇耀自己的義的任何根據
a. 羅3:27 保羅清楚區分了「信心的律」,這現在是稱義的基礎,而不是「行為的律」,憑這律沒有人能稱義 b. 羅3:28 保羅的結論:救恩臨到人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而是藉著信靠基督的義
羅3: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羅3:28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5. 羅3:29-30 保羅最後論證神的愛太偉大,祂的義太廣闊,不能僅限於猶太人
a. 福音揭示一位愛所有人類的神 - 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 b. 割禮不是稱義的根據 c. 保羅最後使用申6的示瑪(Shema)來支持他的論證:只有一位主神,這位唯一的神在祂的大愛中,藉著信靠基督稱猶太人和外邦人為義
羅3:29-30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申6:4-5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6. 羅3:31 「因信基督稱義」並沒有廢掉「律法的義」,相反地確立了它
a. 保羅最後的論證糾正了許多反對者的誤解,他們認為他的福音拒絕神的律法,並用某種不合法的「信心的律」取代它 b. 保羅宣稱因信稱義以兩種方式確立了律法:
- i. 耶穌自己必須在十字架上完全成全律法的要求,然後才能將祂所成全的義與罪人交換
- ii. 福音完全確立了律法作為神的義和聖潔的啟示的有效性,聖靈使用律法使人知罪,導致悔改
羅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F. 羅3:21-31 這義的福音強調信
羅3:21-31 在這11節經文中「信」這個關鍵詞使用了8次:
- 3:22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藉著信我們「看見」神的義,當我們「看見」耶穌)
-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藉著信我們「看見」神藉著耶穌所灑的血對我們的憐憫)
- 3:26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藉著信我們「看見」神的義是何等公正無私,當我們「明白」耶穌的死是使這事成就的唯一方式)
- 3:27 「…不是,乃用信主之法」(藉著信我們意識到我們能夠成為義的唯一方式是藉著接受耶穌的義作為我們的義)
- 3: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藉著信我們「看見」我們的稱義不是來自我們的「行為」而是來自祂的) 6&7. 3:30 「…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藉著信我們「看見」我們領受神的義不是來自外在行為而是內在的信)
- 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藉著信我們「看見」律法是對基督是誰以及我們的義被衡量的標準的啟示)
來11:6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G. 這在基督裡的義是藉著信歸算給我們的
關於信心的本質:
- 信心不是善行。它不能賺取救恩。它不會讓神欠我們。然而,信心是連接罪人與耶穌基督為救主的必要行動。
- 信心是聖靈賜給我們的禮物
- 信心必須有實質 = 對某些真實事物的確信作為基礎
- 信心發現其「實質」,因為聽到神話語中的 rhema(即時的話語)「激發信心」
- 信心是內在的確信,相信神對我們所作的應許是真實的
- 當頭腦的信念激發我們內心的決定、情感和行動(意志)時,信心就產生了
- 當我們主動向神靠近,我們的靈見證時,信心就被印證
來11:1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經文總結:
羅3:29-31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